各投标人:
根据投标人的提问,现进行以下澄清与修改,具体内容如下:
提问:
1.请问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中,是否所有的投标人处仅需联合体牵头人盖章?
答复:只需联合体牵头人盖章。
2.投标授权书是否只需牵头人办理?
答复:只需牵头人办理。
3.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中,项目均为空白,是否只对评标办法中的两项进行说明?
答复: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据实填写。
招标文件“第三章 评标办法”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中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”更改为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”。
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澄清与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,以澄清与修改内容为准。
招标人:宜昌长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
招标代理机构: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
2018年10月29日